评论丨商家缺斤短两被黄牌公示,是法外设罚吗?
如果说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构成一种新的处罚,那么所有行政处罚都将面临“一事不再罚”的尴尬
7月30日,网曝海南三亚荔枝沟菜市场两户商家被贴缺斤短两警告黄牌,引发网友关注。据媒体报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应称,要挂满30天,30天之后就可以撤下来,“确实能督促商家改正”。
其实,给缺斤少两商户挂上公示牌并非三亚的“创新”。短斤缺两是普通消费者最常见也最深恶痛绝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对查实的不诚信商家挂牌公示,对消费者来说,是提示;对商家来说,则是警示。如果因为这张“黄牌”导致商家“没法做生意”,那恰恰说明,“黄牌”较之常见的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更有效。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举措,理应全国推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也有个别律师认为,对缺斤少两商户黄牌公示是典型的法外设罚。这种公示牌“影响了商户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一般的提醒行为而是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既不属于口头也不属于书面的警告公示方式,违背了行政法的程序合法性原则”。
以法治视角观察,“缺斤短两黄牌公示”若要全面推广,经受住法治的考量,当是前提。
“合法性”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一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有我们熟知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缺斤短两黄牌公示”的确不在其中,且被黄牌公示的商家之前已因缺斤短两被市场监管部门作了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若再追加一个月的公示,有违反“一事不再罚”之嫌。
但要说这种“黄牌公示”不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之列,就不可行,显然又把问题想简单了。
“缺斤短两黄牌公示”首先是一种信息公开,而非具体处罚。公开与公正,同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且公开原则贯穿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全流程。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规定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下称《规定》)也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从性质上说,“缺斤短两黄牌公示”也包含于行政处罚过程之中。这种“公示”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执法公示涉及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如果说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构成一种新的处罚,那么所有行政处罚都将面临“一事不再罚”的尴尬。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对缺斤短两商家的执法公开,更多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是通过媒体公之于众,还有的则集中公示在商家所在的市场LED大屏上。我们不能说这些都是对被行政处罚者的再次处罚。缺斤短两黄牌公示与前面提到的公开性质相似,只不过公开的场所有所区别。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依法执罚,赏罚分明才能弘扬守信,抑制失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行政处罚信息(包括结果)的公开,对被处罚商家当然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意不好做了”正是对商家声誉、商誉造成减损的具体后果。要明确的是,这种负面影响和利益减损,并不是执法者带来的,而是因商家缺斤短两行为带来的。
对执法者来说,执罚公示应严格依法适法。前述《规定》也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只有依法依规严格适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才能让“缺斤短两黄牌公示”免于被指“非法”的质疑。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顾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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