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窗”,感知司法进程
司法案件是社会公众感知司法进程、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窗口,也是人民群众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的有效载体。近日,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精品案例,法官以案释法,以鲜活的案例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传递司法正能量。
“刷脸”纠纷找准案由
(相关资料图)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刷脸验证”“刷脸进出”逐渐走入大众的日常生活。相关技术在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如何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实现信息技术与人格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一起案例中,顾某承租了某公寓,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让顾某提供人脸信息作为通行验证需要,顾某当即提出异议。但该物业公司以业主委员会已经同意以及便于管理为由,仅提供人脸识别为唯一验证通行方式。顾某为办理入住,便同意对方提取人脸信息。事后,顾某多次当面协商,让对方删除人脸信息变更通行验证方式,均遭到拒绝。协商未果,顾某起诉请求删除人脸识别信息,更换其他合理验证通行方式,赔偿维权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以顾某未提交物业公司对人脸信息存在泄漏、篡改、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顾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而非隐私权纠纷。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人脸信息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人脸信息的取得应在权利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获得其自愿、明确同意,并且权利人有权撤回同意。本案中,物业公司仅提供唯一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违反了上述原则,且拒绝删除并变更验证方式,物业公司构成侵权,遂依法改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顾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介绍
本案是禁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本案通过裁判明确了获取人脸信息应征得权利人明确同意,并且权利人有权撤回同意的规则,切实保护了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依法纠正犯罪数额
老有所养、老有所安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在另一起案例中,刘某某虚构其能为被害人办理社保及一次性补缴等事实,通过自己或中间人对外宣传,并以收取社保费为由,骗取多人钱财。扣除中间人费用及案发前刘某某以缴纳社保、发放“退休金”等方式返还的款项外,刘某某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60余万元。赃款被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贷款等开支。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依法追缴退赔相关财产。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60余万元,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诈骗多名老年人财物,酌情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犯罪数额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并对退赔数额予以调整。综合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数额调整并不影响对其量刑,故原审判决量刑适当。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封在案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刘某某所有的部分及应当追缴的部分,变价或追缴后,按照损失比例退赔被害人及中间人;改判责令上诉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及中间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0余万元。
法官介绍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的依法裁判,体现了法院重拳打击养老犯罪、守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的决心和态度。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对增强老年人自我防范、谨防诈骗的意识起到了引导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此外,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及调研发现的问题,向社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社保部门积极回应,并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修补监管漏洞,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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